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40号(关于调整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发货人申报行为,海关总署决定对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项目调整如下:增加“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申报项目,上述申报项目为有条件必填项,具体填制说明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查阅。 

关于PACTL西区货站国际出港货物交运模式调整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 

关于PACTL、PACTL WEST锂电池Section Ⅱ空运随附声明及钠离子电池Section Ⅱ空运随附声明(中英文版)更新通知 

尊敬的客户: 

关于重申对进港危险货物严格执行五必查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航空公司、代理公司: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4号(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海关总署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及说明(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发布)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1-4),并制定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详见附件5-7),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6号(关于开展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便利企业获取保管期限内的报关单证及数据,海关总署决定自2025年8月1日起,在北京、满洲里、福州、厦门、青岛、长沙、广州、黄埔、海口、南宁海关开展报关单证及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报关单证,是指已办结海关手续(以下简称结关)并经整理归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不包括随附的单证。二、报关单证保管期限为:减免税、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等报关单证结关后11年;加工贸易(除不作价设备外)报关单证结关后5年;除上述情况之外的报关单证结关后3年。三、除海关失信企业以及在海关备案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无法查找且通过在海关备案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报关单位之外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的“报关单证查询打印”功能自助查询打印在试点海关申报的保管期限内的报关单证,并可同步导出相应的报关单证数据。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44号(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优化试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工作,推进“智慧海关”建设,海关总署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功能,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食品进口商也可以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申请备案。二、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通过备案后,海关核发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用于办理通关业务。食品进口商通过备案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通关业务。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5号(关于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工作,推进“智慧海关”建设,海关总署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功能,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食品进口商也可以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申请备案。二、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通过备案后,海关核发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用于办理通关业务。食品进口商通过备案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通关业务。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0号(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精简相关申报栏目,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栏目和部分申报项目及其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企业海关备案享受“极速”便利 

“手续简便了,时间更短了。这给我们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利。”近日,温州白岛供应链有限公司业务员到杭州海关所属温州海关领取报关企业备案证明,全程不到10分钟的审核速度让他喜不自禁。 

上海海关助力新造集装箱出口 

近日,吴淞海关查检二科两名关员来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的新造集装箱堆场,对一批即将出口至香港的新造集装箱实施现场查验。这批新箱为40尺集装箱,总计600个。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小小的集装箱出口经历了一波“过山车”似的起伏,吴淞海关“一企一策”针对性帮扶,助力企业化危机为发展契机,促进新箱出口稳步增长。 

上海海关推进长三角布控查验协同试点 

近日,位于江苏苏州工业园区的苏州群策科技有限公司进口的一批玻璃纤维片,自浦东国际机场入境。和以往不同的是,该批货物在进境口岸仅由上海海关所属浦东机场海关进行外观查验,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由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开展综合处置,在企业洁净区域内完成取样查验后,样品直接投入生产使用。这是上海海关会同长三角区域海关开展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一体化布控查验协同试点带来的变化。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处理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且及时改正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1.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2.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四)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在进境快件中查获猴面包树果实5枚 

4月2日,上海海关所属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在对进境快件开展检查时,发现1票可疑快件。经现场关员开箱查验,发现该票申报品名为“洗衣液”的进境快件,实货为疑似植物果实5枚、重4公斤。经上海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中心鉴定,确认为猴面包树果实,现已移交相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7号(关于开展属地查检业务管理系统及检验检疫证单“云签发”模式试运行的公告) 

为深化海关业务改革,进一步优化检验检疫业务流程,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4月10日起,在全国海关启动属地查检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查检系统)和出口检验检疫证书“云签发”模式(以下简称“云签发”)试运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办理海关出口货物属地查检及出口检验检疫证书申请手续,在“预约通关”模块对出口货物预约申请海关检查,同时在“预约查询”中查看具体信息;在“货物申报”栏目下“属地查检”模块进行“电子底账申请”和“申请单查询”;在“拟证出证”模块进行“证书申请”,证书种类详见附件。目前提供“自助打印”或“现场领证”两种打印方式。若选择自助打印,申请人可通过“云签发”直接打印海关签发的证书。相关操作手册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行下载。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外贸保稳提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总署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单项标准)予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8号(关于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便利企业申报和海关高效监管,进一步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申报和统计准确性,服务疫情防控大局,根据《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税委会〔2021〕18号文印发),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进出口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浦东海关“绿色通道”助力防疫产品快速通关 

奇华顿日用香精香料(上海)有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香精香料生产企业之一,也是滴露、舒肤佳等防疫消杀、消毒和除菌产品的原材料供应商。近期,随着境外疫情形势严峻,奇华顿集团印度、瑞士及新加坡多条生产线相继停工,集团内仅位于上海浦东的公司还处于生产状态。受此影响,奇华顿(上海)出口订单量开始上涨,经统计,该公司3月出口报关115票,比2月报关量增长45.6%,较去年同期增长35.3%,出口量达421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 

当前,全球疫情呈加速扩散蔓延态势。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是深化疫情防控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的重要举措。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为有效支持全球抗击疫情,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出口秩序,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模版见附件1),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相关注册信息见附件2),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上述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 

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详见附件)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优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监管,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相关政策规定,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海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 

上海机场开通绿色通道保障中国援非抗疫物资高效起运 

6 月1日20:00,CA1007国航747-400货运包机从浦东机场起飞赶赴加纳首都阿克拉,载有包括口罩、防护服、手套、洗手液、中成药等在内的37.3吨中国援助非洲国家抗疫物资。 

海关多渠道严查不合格出口医疗物资 

  本报北京4月6日讯记者蔡岩红记者今天从海关总署获悉,海关近日在贸易、邮件、快件、跨境电商等渠道,共查获非清单企业生产或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物资1120.5万件,其中口罩994万只,防护服15.5万套,新冠病毒检测试剂108.5万份,红外测温仪2.4万件。 

上海海关重拳打击进口侵权防疫物品行为 

3月12日,上海海关立案调查全国海关进口货运渠道首起侵权口罩案件,通过综合应用“现场重点巡查+风险精准布控”手段,发现东莞某公司自乌干达申报进口的8000个8210型N95口罩存在侵权嫌疑,经权利人3M公司鉴定确认为侵权商品并已向海关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申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机场海关将对重点航班登临检疫 

  本报讯(记者 李博)当前,疫情防控到了关键阶段,首都机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及防疫物资人员运输保障工作,机场海关将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对重点航班根据布控指令严格实施登临检疫。 

卡塔尔航空集团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捐赠防疫物资,浦东机场货运站为防疫物资货运包机提供最优先级保障 

2月22日下午,卡塔尔航空集团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捐赠防疫物资交接仪式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货运站(PACTL)举行。市政府副秘书长尚玉英出席交接仪式,对卡塔尔政府和卡塔尔航空集团对我市防疫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市外办、市商务委、市民政局、上海海关、上海机场集团有关领导,卡塔尔航空集团上海代表处有关人员出席交接仪式。 

暂停至武汉的国际进港卡车联程运输 

客户航空公司: 

2020年一期货站春节限货通知 

尊敬的客户航空公司及代理公司: 

关于部分危险品等货物限制运输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 

关于高温天暂停危险品发放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中第四十一条的要求,我司将在6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每天上午10时至下午4时暂停对下列危险品的发货作业: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0号(关于延长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的公告) 

为支持帮助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已办理过3次延期、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复运进出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主管地海关可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的延期办理材料,办理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手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延期。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6号(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以下简称市场化排除)的进口通关手续事宜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4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下简称疫情期间)进出境货物的快速验放,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防止疫情传播,现就疫情期间海关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事宜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 

为确保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物资快速通关,根据《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事宜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调整193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监管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193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对应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6号(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改革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96号(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 

2019年10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公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8号[关于调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货物申报要求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内销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海关总署决定调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 区域(场所)货物申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2号(关于开展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公告) 

为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海关总署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以下简称《预裁定办法》)。根据进出口企业先期了解进口商品样品归类的需求,现将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检验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进口机动车节能减排,确保进口机动车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规范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检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0号(关于分段实施准入监管 加快口岸验放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提升通关整体效能,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货物分段实施准入监管,加快口岸验放。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在部分海关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关于进境水果、种苗等货物海关查验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2019年8月22日起,PACTL及PACTL WEST的进境水果、种苗等货物的海关查验工作,将集中至PACTL WEST指定查验场地进行。我司将提供相关进境查验货物的海关查验配套服务,并提供由PACTL一期货站和二期货站至PACTL WEST西区货站查验场地的驳运服务。 

关于国际进港温控货分批不予分拨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附件1的附录B: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修订》将于2019年8月20日生效。 

上海首份企业自助打印出口原产地证书签发 

3月25日,随着一张带有印章签名的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通过“单一窗口”自助打印系统成功打印,上海海关成功签发首份企业自助打印的出口原产地证书。 

上海海关拓展自贸区功能助力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发展 

现在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下单,国际原油供应商直接将货物以保税方式存放在保税交割仓库,无需缴纳进口相关税费。原油期货保税交割推行以来,企业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都得到下降,我们有了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洋山保税港区内企业申港国际石油储运有限公司一位负责人兴奋地说。 

全球首家,PACTL率先启用IATA危险品收运检查系统 

2018年12月17日,PACTL率先启用IATA最新研发的危险品收运检查系统,以进一步加强危险品收运的精准性,并提升相关业务的操作时效。作为全球最繁忙的航空货运站之一,PACTL一直将保障航空运输安全作为生产运营的最高准则,此次在全球范围内首家使用该系统,PACTL希望不断加强与IATA的全面深化合作,以作为推动航空货运行业新技术应用的有力实践者。 

关于2019年 锂电池Section II 空运随附声明 

尊敬的客户航空公司和代理公司:? 

 

 

一期货站春节限货通知 

为了防止春节假日期间的集中交货,减少我司一期货站出港库区的存储压力,我们决定: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2号(关于开展2019年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抽查商品的范围见附件。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56号(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单》等3种监管证件扩大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前期联网核查试点基础上,对《进口药品通关单》等3种监管证件全面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关于国际进港温控货分批不予分拨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 

关于天运通平台化工品交运的通知 

根据民航局的相关安全管理要求,2018年8月20日起,我司就出港航班“先预审、再交运”的货运流程进行了优化升级。 

上海首份企业自助打印出口原产地证书签发 

3月25日,随着一张带有印章签名的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通过“单一窗口”自助打印系统成功打印,上海海关成功签发首份企业自助打印的出口原产地证书。 

避免集中交货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7 

10月1日进出口企业将全面切换使用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企业缴税更省心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18年第117号公告,10月1日起,企业可使用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办理手续将更便捷。拱北海关提醒辖区企业做好准备,及时享受新系统的改革“红利”。 

9月1日关税保证保险担保试点启动 

9月1日上午10点不到,首单投保太平洋保险的企业上海本初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人员,手持保单前往上海海关隶属浦江海关,顺利办理货物通关手续。至此,上海首单关税保证保险助力企业顺利通关。 

上海海关启动归类先例试点 

总部在欧盟的医疗设备跨国企业,本土的大型供应链上市企业,从事显示技术研发的高科技企业,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三家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却有着共同的诉求:迫切需要来自中国海关最专业的归类技术合规指导,迫切需要海关“自报自缴”改革后消除企业自身可能产生的错误归类风险。在仔细搭脉企业需求后,上海海关最新开出了一个良方——试点“企业归类先例”模式,尝试从以往单个商品为单元的归类指导升级为以企业为单元的解决方案,通过帮助建立企业归类先例数据库,提升归类可预期性,让企业从此告别归类“偏头痛”。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做好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工作,现就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56号(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单》等3种监管证件扩大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前期联网核查试点基础上,对《进口药品通关单》等3种监管证件全面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